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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第二期政企沟通视频会涉税问题问答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日 来源:宜昌市工商业联合会 阅读680次
  1、目前针对疫情影响,政府层面出台了哪些降低税费方面的政策?针对新政策,宜昌是否有具体的减免内容和细则?
  答复:截止目前,国家级、省级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4方面20条,具体为:
  一、支持防护救治方面2条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方面7条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方面4条
  10.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2.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3.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方面7条
  1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5.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6.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7.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8.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9.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20.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针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宜昌市制定的政策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单位缴费部分,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从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针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优惠政策,宜昌市的具体操作口径正在拟定中。
  2、如何办理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如何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复: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联合制发了“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的优惠政策。由于省级部门决定暂不予出台全省统一的具体操作口径,我局正在积极联合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出台本市的具体执行口径。市税务部门必将把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到位。
  3、税收优惠政策中困难企业等界定标准不明确,企业在对接税务部门时归口不明确,细节操作性还不够,能否实行清单管理?
  答复: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困难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于本优惠政策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由于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了大量物资,且无法通过对公账户去支付业务票据,是否能够凭宜昌慈善协会出具的捐赠凭据来递减疫情期间的费用和税费?
  答复: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备查。
  5、因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了部分社保,导致缴纳社保时信息提取不完整,导致的多缴部分后期可否申请退回,怎样退?
  答复:所说的问题是不是优惠政策应减免部分社保,但是你缴纳的仍然是未减免前的全额?如果是这种情况,多缴的部分可以选择退或者抵。选择退的话,可凭缴费凭证到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但请先与各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由人社或者医保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完成后退回账户。也可选择往后抵,即抵减后期应缴费额,请联系人社或者医保部门办理。
  6、目前往来业务单位刚复工复产或者还没有复工复产,想取得“低扣联”有一定难度,从而影响企业纳税额度。能否延期或者按销售额减半计“销项税”纳税?
  答复: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和征管措施来讲,纳税申报期限已经延长,如果企业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款,但是现行增值税政策尚未出台销售额减半计“销项税”纳税的政策。
  7、企业复工复产后需要开具发票,目前因领票窗口未开通领购发票现在有难度,能否开通领购发票窗口?
  答复:一是目前全市办税服务厅已恢复正常业务办理。二是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在线领用、邮政送达”发票。进入“我要办税”、“发票领用”模块申请领用发票,如需同时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三是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自助办税服务大厅(服务点)的自助设备领用增值税发票。
  8、购买物资捐赠,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抵扣税款,需要怎样申请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复: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购进尚未取得发票不影响免税政策的享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一般纳税人无利润或者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医疗防护用品的收入,销售额能否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复:企业在疫情特殊时期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导价格提供的应税行为,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计算相关税额。
  10、建筑行业异地缴纳税款的项目,无法网上办理,如何解决异地预缴问题?
  答复: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办理增值税预缴。如果操作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问题反馈或联系税务机关处理,也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
  11、复工后税务部门是否会围绕新政策对企业进行培训,是否有专人专岗为纳税人解疑?
  答复:在疫情期间,新政策培训主要采取非接触的方式,主要方式:宜昌市税务局网站、宜昌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你也可以联系税收管理员获取个性化的涉税解决方案。随着疫情持续向好,各地的实体纳税人学堂也将恢复线下政策培训,您可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培训通知,也可以联系税收管理员预约报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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